本院依照醫療法第70條規定,將已達保存年限2014之病歷銷毀公告

本院依照醫療法第70條規定,將已達保存年限2014之病歷銷毀公告

 「內容」:

(1) 本院依照醫療法第70條規定,將已達保存年限之病歷銷毀

(2)預計將於2024年3月『銷毀』2014年後未至本院看病之病患病歷

(3)醫療法第70條規定:醫療機構之病歷,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,併至少保存七年;未成年之病歷,至少應保存至成年後七年;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。